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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首例“醉驾入刑”
记者 陈力
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如今“醉驾入刑”实施一年,菏泽执行的情况怎么样?还有哪些人在以身试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还有什么人在把它当儿戏?记者进行了调查。
菏泽70人“醉驾入刑”
市交警部门给出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份,我市一年内在各项交通整治活动中,包括无证驾驶和醉驾等在内共拘留400余人。全市共拘留醉酒驾驶70人、饮酒驾驶近2000余人。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市区大队大队长张琨告诉记者,“醉驾入刑”一年来,酒驾数量最多的为小型汽车驾驶人,占80%左右,摩托车驾驶人的酒驾率也不低,约占20%;95%酒驾者为男性,而青壮年占醉酒驾驶总量的80%以上,并且“多为开好车的‘富二代’”,出租车、客运、货运等驾驶者很少出现醉驾行为。
据介绍,周末、小长假是醉驾高发期;酒吧、饭店、KTV等餐饮娱乐场所周边是醉驾常发区域。年终岁末更成为醉酒驾驶案件高发期,也是交警部门出警最多的时期。而一天当中,醉驾多发生于夜间,大多数案件集中在前日20时至次日凌晨1时左右。
另外,醉驾多发生在城市,但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相对较少;在一些农村道路上,农村驾驶人、农用车辆的酒驾违法行为也比较突出。
侥幸心理仍是主因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当日21时20分许,牡丹区安兴镇村民曹某涉嫌醉酒驾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成为“醉驾入刑”后,菏泽查获的第一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5月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曹州路环城公园东桥西30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随后,执勤交警按照有关规定将曹某带至医院抽血备验,而曹某在抽血之后从医院逃跑。后经菏泽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曹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187.8mg/100m1,已构成醉酒驾驶。
2011年5月17日,曹某在家人陪同下到菏泽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6月14日,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依法刑事拘留;6月26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
今年4月22日,菏泽交警夜查酒驾时查获一位醉酒驾驶的男子。这位“醉驾哥”不但不配合检查,反而逃跑、耍赖又砸警车,上演了一场闹剧。
张琨表示,“醉驾入刑”之初,个别人不惜以身试法。司机对酒后驾驶也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巧被民警查着,就算是查到也不过是被扣分罚点钱而已,所以,总不把酒驾、醉驾当回事。
据悉,“醉驾入刑”以来,我市酒驾行为与往年相比有了大幅下降,尤其是由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下降了40%。
“我开车了”成最有效“挡酒词”
从交警部门提供的数据中可以看到,与醉驾入刑前相比,醉酒驾驶司机数量近一年大幅下降。然而,在数据下降的背后,是醉驾入刑对人们的饮酒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近日,记者对十余名不同性别、工作、年龄段以及驾龄的司机进行采访时了解到,如今在酒桌上,“我开车了”已成为最具说服力的“挡酒词”。
市民刘先生说,无酒不成席,以前亲朋好友聚餐都狠着劲地劝酒。在一些酒桌上,常能听到“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等催酒令,大家往往以所喝的酒量来衡量彼此间的感情。对方盛情难却,不管你愿不愿意,唯有硬着头皮把倒满的酒喝光。一年来,这一现象悄然发生了改变。“现在酒桌上劝酒人的态度明显不那么强硬了,不少人反而叮嘱亲友酒后千万不要开车。其实这酒谁都不愿意多喝,但有时碍于面子没办法。自酒驾入刑后,一说‘我开车了’,大家就自然而然不好意思再劝酒了。”刘先生说,他明显感觉现在酒桌上的风气变好了。
菏泽交警对酒驾“零容忍”
据交警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自“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在广泛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开展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集中统一行动,还结合节日特点和本地实际,强化对餐饮、娱乐场所及周边路段等重点区域,以及午后、夜间、凌晨等重点时段的查控;针对高发区域,高密度部署勤务,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拦查频率,依法查处了一批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此外,交警部门还采取不定期异地用警、交叉执法的方式集中开展查处行动,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检查指导,确保治理“酒驾”工作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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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即自2011年5月1日起,凡涉酒驾车将被重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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