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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冯 锴 通讯员 赵付柱) 鄄城县的曹某曾任其村村委委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和自己的哥哥曹某某合谋挪用公款还贷。虽然两天后他们归还了挪用的款项,但近日两人还是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各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曾担任鄄城县某行政村村委会委员,管理着本村土地征用补偿款。而当时他和另一名被告人、其兄曹某某合伙做生意,从银行贷了一笔款。2011年3月10日,为了还贷,曹某和曹某某共谋,擅自挪用了本村土地征用款人民币10万元。两天后,被告人曹某某将挪用的款项如数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利用在村基层组织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曹某某共谋,擅自将10万元补偿款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对公款的使用权,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二人及时归还款项,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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