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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措施完善八项社会救助制度,保民生、救急难

2015-04-03 09:51:04  来源: 牡丹晚报
 

为困难群众求助大开方便之门
设立12349群众求助热线;乡镇办事处统一设社会救助窗口

   中国菏泽网消息 (牡丹晚报记者  陈 力) 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出台《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部署完善八项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这八项社会救助制度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就业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
    全市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统一受理群众求助。要根据各部门职责,制定完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城乡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社会救助窗口求助。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社会救助窗口或服务机构及时办理,或将群众求助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救助机制。
    我市还将依托12349群众求助热线和监督电话,畅通求助和投诉渠道,受理困难群众求助和投诉。
    另外,各县区要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和鼓励政策,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民政部门协调下,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1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和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县区民政部门定期分类复核,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情况及财产、生活状况变化,决定是否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2 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市政府按照不低于我市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各县区要加强县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供养机构应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

3 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对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各县区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4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市、县区政府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和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健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合理确定救助封顶线。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

5 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完善大、中、小、幼各学段教育救助制度。教育部门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救助。采取募集社会捐助和学校筹集资金等方式,帮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6 完善住房救助制度

  各县区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要将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群众住房改造纳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范围。

7 完善就业救助制度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能力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落实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就业政策扶持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8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网络,健全主动发现受理机制。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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