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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16-02-18 15:47:46 来源:菏泽日报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等燃料放飞,滞空时间长,控制困难,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威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企业、居民区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经研究决定,禁止在我市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燃放“孔明灯”;因非法燃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非法燃放“孔明灯”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坚决依法查处。 

  五、城市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各类非法销售“孔明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确保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将禁止非法燃放“孔明灯”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在所服务住宅区内开展“孔明灯”查禁宣传,及时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防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管理工作,对于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安监、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2380  

  市工商局—12315       

  市城市管理局—12319  

  市公安局—110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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