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人员住宿、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罚?
杨涛: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传销,也不得为传销提供法定的便利条件,如:为传销人员提供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或培训场地,为传销组织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这些人虽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上述便利条件,助长了传销活动的气焰,为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很大危害,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记者:出租屋主将闲置房屋出租后,被传销人员租用聚集、培训,出租屋主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出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杨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出租屋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出租房屋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刘兰英
(责任编辑: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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