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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首部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

2016-08-31 10:08:41  来源: 牡丹晚报
 

  

8月30日,《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拟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自去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突出了菏泽特色,增强

  了地方性法规实效。

  几易其稿最终形成《草案表决稿》

  牡丹晚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工作启动后,我市先后起草制定了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等7项法规制度,其中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施。目前,我市已经具备较为完备的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评估等工作机制。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由市环保局于今年2月份起草初稿,遵循 “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立法精神。该条例强调了排污者和政府的责任,突出源头治理,解决重点问题。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包含了燃煤污染防治、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对目前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大气环境问题,这部条例都做了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该条例先后4次书面征求意见,3次召开座谈会讨论,5次集中修改。同时,通过《菏泽日报》、《牡丹晚报》刊登消息,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共梳理汇总意见建议60余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全体立法咨询员座谈会,请专家学者对该条例进行“把脉会诊”,并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

  修改细化部分条款,突出菏泽特色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与省条例有重合的地方。修改时,我市删除了与省条例基本雷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了合并,由原来的八十九条修改为现在的七十八条。

  针对城市街区流动餐饮摊点的污染问题,《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表决稿)》在第五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主要道路街旁划定区域,禁止摆设餐饮摊点。其他区域餐饮摊点应当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在第七十四条罚则中增加相应条款:“在禁止区域摆设餐饮摊点,或者在其他区域餐饮摊点未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一下的罚款。”

  由于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已对城镇建成区内不得饲养牛、马、驴、猪、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作了详细规定,为避免我市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重复性规定,《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表决稿)》将有关规定和处罚给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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