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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6-09-30 09:25:52  来源: 中国菏泽网
 

  

  ——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情况

  历经一年多时间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和审议通过,近日,《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市自去年8月1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为了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情况,9月29日,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介绍有关情况。

  

  筑起法律红线,《条例》实施意义深远

  《条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将对我市今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可以及时把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又为下步推动和深化环保方面的改革创造了新的契机和条件。

  据介绍,我市《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对《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增加了我市特色条款,防治措施涵盖了五大方面,这些规定不仅能够满足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还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公检法共同参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充分发挥政府主体部门的职能作用外,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具有许多法律规定的司法和执法手段,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负有重要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对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参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在我市《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在条例中应承担的职责条款内容,并明确政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办理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破坏大气环境质量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审判机关主要是发挥审判和执行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安机关主要是支持环境执法,对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经济处罚不封顶,我市将大力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条例》法律责任共有二十条,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各种治理手段,来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我市提高了罚款的数额标准。二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设定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对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且上不封顶。三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四个层次法律责任环环相扣、逐步递进,目的是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能违法。

  

  各个击破,五大领域成为防治重点

  《条例》根据菏泽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分5个部分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额定蒸发量十吨每小时及以下小型燃煤锅炉,并对额定蒸发量十吨每小时以上的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在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水泥、建筑陶瓷、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等工业项目。城市建成区内和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的高污染企业,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限期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在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并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等具体措施。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指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城市建成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系统,与主管部门实现联网。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污染,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和骑墙(窗)烧烤等。    记者 胡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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