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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三农 聚焦三农 情系三农

2016-11-01 09:55:26 来源:中国菏泽网

 

 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5〕3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5〕171号)精神,市政府印发了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菏政发 〔2015〕25号)。目前,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使广大普查对象了解农业普查的内容和要求,菏泽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高会峰就第三次农业普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开展农业普查的意义

  记者:高局长,您是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农业普查?开展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高会峰: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及国力调查。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表式和统一内容,主要采取普查人员直接到户、到单位访问登记的办法,全面收集农村、农业和农民有关信息,为研究和制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政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的一项工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十年或五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农业普查。我国农业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实施。1996年和2006年,我国先后进行了两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在2016年实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决策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普查的对象、范围、主要内容

  记者: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高会峰: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一是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是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登记有农业生产活动的户);三是农业经营单位;四是村民委员会(登记有农业生产活动的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记者:请您具体谈一谈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高会峰:这次农业普查立足农业,覆盖三农,以查清农业基本情况为主,涵盖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兼顾农村和农民。普查聚焦农业现代化、农村新面貌、农民生活新方式等方面,重点反映我国三农发展的新情况。农业普查的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居民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等。

  普查的时间安排及普查方法

  记者: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高会峰: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2016年12月31日前,普查前期准备,包括组建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和地图绘制、普查员选调和培训、清查摸底等;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普查人员入户调查登记和数据采集传输;2017年6月发布第三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

  记者:与以往的普查相比,这次普查采用什么方法?普查中将应用哪些现代信息技术?

  高会峰: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创新调查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普查。在普查方式上,全力推进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PDA)、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利用互联网对普查数据进行联网直报,全面提升普查的工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是大力推进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采集数据。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和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使用手持智能数据采集终端(PDA)入户登记,并将普查数据实时传输,提高信息化水平,也有利于减轻普查员负担。二是推进联网直报在普查中的应用。在对行政村和乡镇进行普查时,将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在所有乡镇实行联网直报。三是对农作物种植面积采用卫星遥感测量、无人机成像和人员现场拍照三位一体的调查方式,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

  这些都是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重大变革,给农业普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基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记者:搞好农业普查需要普查对象的配合。在普查过程中,普查对象应尽怎样的义务,享有哪些权利?

  高会峰:普查对象的配合支持是搞好农业普查的关键。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人员对其提供的商业秘密资料进行保密,对普查工作享有监督权,有权揭发、检举普查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记者:农业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高会峰:其一、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其二、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其三、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其四、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其五、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其六、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其七、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普查资料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记者:普查会涉及到调查对象的有关资料,请问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高会峰: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普查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以普查资料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记者:如果在农业普查中发生了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及单位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高会峰: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绝或者妨碍进行调查的,不按时提供普查资料或提供不真实资料的,拒绝、推诿和阻挠执法检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的。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根据违法情况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纪处分;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这些违法行为的,将予以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违法行为的,除警告外,还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农业普查需要群众的支持,如何获得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

  高会峰:农业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次大规模社会动员,涉及方方面面,离不开群众的支持,而宣传发动工作是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使普查对象明白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提高主动配合意识和如实申报意识。通过开展多种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了解普查、支持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的良好氛围,为农业普查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记者 武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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