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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告

2016-12-23 09:22:28  来源: 中国菏泽网
 

  菏泽市公安局

  关于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

  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菏政办[2016]9号)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污染应对处置工作,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菏泽市公安局将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期间,对牡丹区、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采取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1]113号)、《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菏政办[2016]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限行方案启动及时限

  因持续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造成辖区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各通信公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当预警等级达到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本限行方案,时间为全天(0:00-24:00),红色预警信息解除后恢复正常通行。

  三、限行区域

  长江路(含)—人民路(含) —西安路(含)—黄河路(含)以内的区域。

  四、限行规则

  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以及出租车等民生保障车辆外,实行单双号限行。在单号日期只允许尾号为单数(1、3、5、7、9)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双号日期只允许尾号为双数(0、2、4、6、8)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尾号为字母的以该机动车号牌最后的一位数字为准。

  五、注意事项

  确需进入限行区域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限行车辆,应持需求单位申请和车辆行驶证,到交警支队市区大队申请办理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交警部门将启动全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违法车辆进行抓拍取证。

  其他县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发布通告。

  本通告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4日。

  特此通告。

  菏泽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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