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容错机制”保护担当者
□ 何 平
今年的总理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什么是“容错机制”,哪些属于容错的情形?虽然还缺乏顶层设计,但从指导原则层面看,这对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有积极意义,可看作是政府对“担当者的担当”!
从具体条文看,各地出台的有关“容错机制”虽然在具体情形上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体现了对干部在改革创业过程中出错不受追究的精神,而且是以免责清单的形式来规定的。而这,不仅一目了然,而且易于理解、把握和操作。
当前的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很多改革需要有新思想、新路径、新方式,而这就有可能出现一些错误、失误,也可能会带来一些损失。如果没有“容错机制”,把这些改革创业中出现的问题都严厉追责,就会伤害干部改革干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不符合“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精神的。
市委书记孙爱军多次严肃强调:“市委决不容许不担当不作为现象的存在,一定硬起手腕依规严查。同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引导各级干部把敢于担当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担当起该担当的责任。”出台“容错机制”,正是“为担当者担当”的具体体现。
当然,“容错机制”的容错是容改革之错、干事之错,而不是容一些干部的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之错。更不可挂羊头卖狗肉,让一些干部把自己工作中的重大失误也穿上所谓的改革、干事的“马甲”。正如相关专家所说,对于“容错机制”的使用,应该给予老百姓参与权和话语权。换句话说,就是让社会监督,不能使“容错机制”成了少数干部的“袒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