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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立法保护青山 加强生态保护推动绿色发展

2018-05-02 09:06:16 来源:

为了“一城山水”常绿常青不褪色,10年间,投入10余亿元,整治破损山体173座,泉城济南打响山体保卫攻坚战。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肩负起时代赋予的新使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以一场深刻的理念变革打赢山水攻坚战,让绿色成为美丽泉城的永恒底色。

  5月1日起,经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亮相。我市的642座山体,对涵养水源、保护泉水、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丰富城市景观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山体遭到不同程度的开采破坏,目前侵占、破坏或违章建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该办法的出台尤为重要。此外,初步列入保护名录的325座山体也首次公布,主要保护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177座山体和南部山区、白泉泉域的148座山体,披上“金钟罩”的山体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使济南更加“显山露水、青山入城”。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对外发布,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济南市山体保护步入法治轨道。4月29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同志就《办法》立法背景、保护措施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近年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深入人心。请就加强生态保护、推动绿色发展,谈一谈《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赵之祥:济南不仅是闻名天下的泉城,山体资源也十分丰富,素来就有“一城山色半城湖”的美誉,全市共有642座山体。宝贵的山体资源,对涵养水源、保护泉水、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丰富城市景观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不断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显山透绿、还绿于民等工作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山体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有了更高的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积极顺应发展要求,提出“显山露水”“青山入城”的城市发展理念,要求做好“山”的文章,并把山体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

  我市立法保护山体非常有必要。

  一是积极响应党中央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济南作为一个多山的城市,山体自然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山体保护工作,连续开展了山体修复整治、矿山复绿、六城联创、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山体绿化、保泉生态控制线划定、土地和矿产资源卫片检查、拆违拆临还绿于民等重点工作,这些均涉及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济南作为省会城市,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全方位地加强山体保护,并落实到山体保护立法、执法监管、建设项目审批、保护管控等各个方面。二是山体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不足,供需矛盾突出,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侵占山体情况较突出,因缺少统一规划和山体保护控制线管控措施,部分山体位于规划用地红线以内,建设单位在建设时有削坡建设情况,不仅破坏了山体景观,而且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近几年,我市投入大量资金开展了山体修复治理、山体绿化、拆违拆临等整治工作,山体自然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山体保护和治理机制体制不健全、破坏山体处罚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渣土倾倒占压、违章建筑上山、开山种地、擅自建墓、违法开采等行为也时有发生,对山体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虽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了查处,但遭到破坏的山体自然环境,短时期内难以恢复到原始生态。三是市民群众对泉城美好生活提出了新的期待。济南是一个美丽的城市,有山有水,有泉有湖。山是济南的根,泉是济南的魂。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品质和自然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现在很多居住小区周边都有山体,山体的自然生态环境、绿化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市民群众的生活居住品质。保护好山体,是对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的积极回应。因此,从立法方面保护山体,是山体保护的现实需要。综上,无论是从响应国家自然生态保护战略的角度,还是从回应群众美好期待的角度,均需尽快通过立法对山体实施严格保护。

  记者:济南的山有着“城市脊梁”之称。但是,各种经济建设、人为活动对山体有着很大影响,保护我们的“城市脊梁”,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哪些事不能做,如果违反会有什么后果?

  赵之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景观游赏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二)挖砂、取土;(三)新建、扩建坟墓;(四)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五)乱搭乱建建(构)筑物;(六)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七)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八)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九)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在一般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挖砂取土,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坟墓,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既有建(构)筑物;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行为。因人为行为造成山体破坏的,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进行治理。不进行修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作为省内第一部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山体保护办法,请问如何保护好山体?

  赵之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山体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是在开发建设前加强源头管控。《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名泉保护规划相协调,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要求,突出泉城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十三条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山体保护的有关要求,避让山体保护控制线。同时,初步划定了泉水直接补给区、南部山区、白泉泉域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325座山体保护控制线,控制线内除公益性项目外禁止开发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应避让山体保护控制线。

  二是在城市设计中,对邻近山体的建设项目,从建筑形态、建筑高度、风格色彩以及退让距离等方面充分考虑,减少对山体的遮挡,做到与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

  三是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对已有的采矿企业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

  四是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的,采取措施将山体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并及时修复治理。

  五是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大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记者:济南山体资源丰富,全市642座山体中,哪些山体需要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赵之祥:按照《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一是位于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或者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二是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内的;三是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四是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的;五是具有文化、文物保护价值的;六是对城市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目前,325座重点保护山体主要考虑保泉工作需要,下一步将按照上述规定,坚持“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原则,继续扩大重点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对全市山体进行严格保护。

  记者:在《办法》出台前和施行后,山体遭到破坏了怎么办?

  赵之祥:一是对历史上开采破坏的山体,因责任人灭失,我市将加大资金投入,将“三区一线”(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破损山体列入治理范围,采取植树绿化等生态措施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生态环境。二是目前的山体修复治理主要依靠财政投资,这种模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办法》明确提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人和受益人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将由政府组织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将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罚,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部分群众在自己生活的周边山体上进行乱搭乱建、毁林种菜、违法采石、倾倒垃圾、私自建坟,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我们将督促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要求,重点加强山体保护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定期对山体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上述类似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罚,对破坏山体的典型案件将在各类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 责任编辑:王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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