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也应有惩罚性赔偿 ——中国菏泽网
菏泽网首页 | 今日齐鲁 |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财经 | 房产 | 汽车 | 娱乐 | 健康 | 专题 | 图片 | 论坛 | 县区 | 菏泽日报 | 牡丹晚报

公益诉讼也应有惩罚性赔偿

2018-05-11 09:44:46 来源:

5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有关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会,旨在结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实践,研究和推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促进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推进消费维权事业,更好发挥和提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效能。

  消费者对侵权赔偿应该不陌生。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退一赔十”,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2013年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进一步,规定所有商品和服务领域只要存在欺诈行为的,都可以“退一赔三”。应该说,这三款规定都属于“私益”范畴,因为它面向的都是具体的消费者,由个人发起投诉、获得赔偿。也因了这个缘由,弱点就很突出,由于消费者多而分散,难以组织,即便有心于三倍赔偿,但在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面前,多数也选择了妥协。在此情形下,公益诉讼就成了个人维权的替代选择,它的实施主体是消费者协会,可发起集体诉讼,判决一经生效,就自动及于所有被侵权的消费者,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此次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是专门赋予消协组织及其公益诉讼的,和以往理解的侵权赔偿有所不同。

  自新消法提出公益诉讼权以来,各省消协充分利用了这项权利,一些案例获得了胜果,一些案例激起了回响,也有一些案例效果没那么突出。回顾多起诉讼案例中所遇到的难题,有专家直言:“制假售假在我国久禁不绝、危害极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切实施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正是这个原因,无形中放纵了某些企业的不负责任,如三星“爆炸门事件”以双重标准对待中国消费者,概因在国外有可能面临集体诉讼和巨额赔偿,在国内却不大需要考虑这种成本。事实上,在这类案例中,消协自身能做的也很有限,要么是去函询问,要么是发布提示,腰杆子想硬起来,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可行思路。最近,广东省消委会提起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作为全国首次法院支持的赔偿性公益诉讼,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就被称为“开先河之举”,受到了广泛赞誉。

  社会上也存在一种声音,即认为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讲,新产品、新服务刚刚推出时,不可能尽善尽美,应当允许经营者在新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误,保护企业的创新活力。这种声音指向了一个问题,即公益诉讼结合惩罚性赔偿,将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企业创新发展。这是一种误解,没有恰当理解惩罚的意义所在。进化博弈论证明,一报还一报(Tit for Tat)是进化稳定策略(ESS),是针对侵犯与掠夺的负反馈机制,有利于抑制侵犯与掠夺、维护种群内部合作。用大白话说,消协拥有实权比没有要好,它至少能起到一种震慑感,让企业在创新的道路上牢记政策底线,如去年被提起公益诉讼的小蓝单车,受质疑的不是创新模式,而是押金方面的无所作为。相信明确惩罚性赔偿的介入和管理方式、计算方法和标准,它不仅能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也不会伤害企业的创新活力。

  消协变得更有“作用力”,是本身职责所在,也是现实发展所需。“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发挥消费对增长的基础作用,着力扩大居民消费”,而随着消费的转型升级,消费环境也越来越纷繁复杂,消费者对消协的呼唤越来越强烈,对消协的维权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和推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契合了现实需要和群众呼声,是极有必要的。(扶 青)

  凡未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的网站,不得转载本网及菏泽日报、牡丹晚报所属各媒体电子及平面的稿件与图片,特此郑重声明。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本网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版权声明 | 网上订报 | 网上投稿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版主
中共菏泽市委外宣办 菏泽市政府新闻办主管 菏泽日报社主办 SEO技术服务QQ:451652942
Copyright© 2004-2015 heze.cn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菏泽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