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被宠物犬咬伤,调解无果闹上法庭 ——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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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被宠物犬咬伤,调解无果闹上法庭

2018-06-14 10:03:54 来源:

被咬婴儿父母起诉狗主人,却被反诉;经审理,被告赔偿原告5000余元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如今,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小区内养宠物狗的越来越多,而狗咬人事件也时有发生。事件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往往会在法庭相见。日前,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咬伤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而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被告宠物饲养人却当庭反诉,经过调查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黎某星(反诉原告)应赔偿原告朱某颀(反诉被告)、刘某(朱某颀母亲)损失5049.77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原告朱某颀(反诉被告)、刘某损失49.77元。驳回原告朱某颀(反诉被告)、刘某和被告黎某星(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婴儿家门口被烈性犬咬伤

   去年9月28日21时许,黎某星牵着其家饲养的宠物英格兰斗牛犬(烈性犬)在小区院内遛狗至单元门口时,与正欲回家的刘某一家人相遇。宠物犬见到刘某一家三口便开始吠叫,挣脱手绳后,先后将刘某的女儿朱某颀的左膝部咬伤,将刘某右手手背抓伤。刘某见状,出于母亲对女儿本能的保护,推了宠物犬一把,后宠物犬被朱某颀的父亲朱某轩踢走。当晚被咬者就被送到市中医医院注射破伤风针,而后在市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

   事发第二天一早,朱某颀又注射了血清。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黎某星和毕某利均在现场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下午,朱某颀到菏泽市立医院门诊检查,当日15时许住进儿科三病区接受治疗,住院治疗至2017年10月3日9时,住院治疗四天 (病例显示为一级护理),其间黎某星垫付医疗费5000元。朱某颀住院期间,由其父朱某轩、其外祖母朱某芹护理。刘某在市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2支,费用由黎某星支付。2017年10月2日,刘某身体感觉不适,在菏泽市立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其支付医疗费590元。

  被咬婴儿父母起诉狗主人,却被反诉

   此事,经当事人所在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调解协商不成,便起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原告朱某颀、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朱某颀 (反诉被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计26000元,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计4000元,共计3万元。

   而法庭上,被告黎冰星(反诉原告)辩称及反诉请求:朱某颀被其饲养的宠物犬致伤是事实,宠物犬是其本人饲养,愿依法对朱某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其饲养的宠物犬没有伤害到刘某,不承担刘某的赔偿责任。其垫付给朱某颀的医疗费5000元,朱某颀的损失未超过其垫付的费用,超出的部分2369元,要求朱某颀(反诉被告)依法返还。

  法院依法宣判,被告赔偿原告5000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有四个争议焦点:原告朱某颀(反诉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原告刘某治疗与涉案动物致伤有无因果关系,其损失应由谁承担;原告朱某颀(反诉被告)、刘某的损失范围及数额应如何确定;被告黎某星(反诉原告)要求原告朱某颀(反诉被告)返还2369元的反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经过查证,本案中,黎某星饲养的宠物犬英斗,在遛狗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对饲养动物的管理责任,致使朱某颀被宠物犬抓伤、咬伤,黎某星作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毕某成虽然为共同饲养人,但并不在事件现场,该涉案宠物犬已经脱离了其管理范围,且现场有饲养人黎某星管理,故毕某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另原告朱某颀(反诉被告)、刘某既不能证明被告毕某利是涉案宠物犬的饲养人,也不能证明其为管理人,故其要求被告毕某利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诉原告朱某颀(反诉被告)实际损失已认定为4259.77元,本诉原告刘某实际损失已认定为790元,其二人为同一诉讼地位,且刘某为朱某颀之母及法定监护人,本诉原告损失应合并计算为5049.77元,均应由本诉被告黎某星承担,本诉原告损失数额已超出被告黎某星垫付医疗费5000元的范围,故对本诉被告黎某星 (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宣判,判决被告黎某星(反诉原告)应赔偿原告朱某颀(反诉被告)、刘某损失5049.77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原告朱某颀 (反诉被告)、刘某损失49.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完毕。驳回原告朱某颀(反诉被告)、刘某和被告黎某星(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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