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按照国务院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要求,山东省出台相关规定,将原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改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分成比例由原来的20:30:50(县级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调整为40:20:20:20。
此次政策调整,将原“四级审批,两级执收”的征管方式,改为“四级审批,一级执收”,即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由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实行矿产地属地缴款和就地分成,更好地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王瑞超 孔进 严文达 王海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