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周天宇)日前,我市出台《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从本月起开始实施。新规对搬迁户宅基地上所有附属物和搬迁新村公共设施的建设费作出详细要求。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我市压煤搬迁工作实际,2013年,我市首次出台矿区搬迁安置办法,我市矿区搬迁管理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为确保矿区群众和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各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我市首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新办法规定,市、县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区搬迁安置监督管理工作,搬迁安置则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合理补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进行。
在搬迁管理方面,对矿区搬迁安置项目,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压煤搬迁规划和生产接续需要,提前两年编制压煤村庄搬迁安置方案,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由省政府压煤搬迁办公室进行审批。搬迁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搬迁建筑物丈量评估、搬迁补偿、新村征地、规划建设和拆迁奖励,实行分级管理。压煤搬迁新村的选址,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县域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不压覆可采资源、不二次搬迁和便于群众生产生活等原则确定,按照最多不超过人均100平方米的标准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在搬迁安置补偿方面,搬迁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搬迁户宅基地上所有附属物按不超过每户房屋补偿费的15%给予补偿。搬迁新村公共设施的建设费则按原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0%给予补偿。
新规明确规定,已完成或在实施矿区搬迁安置项目仍执行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