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醉酒骑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电动车被交管部门鉴定为机动车,于是他因醉驾被刑拘,同时被交管部门吊销了驾照。崔先生认为电动车生产商存在虚假宣传,于是起诉厂商要求退一赔三,并索赔考取驾照的费用、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20余万元等。
9月19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公开宣判,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赔偿崔某共计1.9万元。
去年9月5日,崔先生结束和同事的聚餐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为了躲避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鉴定崔先生所骑的电动车实际为机动车,于是认定崔先生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后,崔先生因醉驾被刑拘23天,虽然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但他仍被吊销了驾驶证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崔先生认为售卖电动车的泰普拓公司、小牛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诉讼请求近2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4月27日,崔某以6599元的价格从泰普拓公司处购买涉案的车辆,产品合格证载明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但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为涉案车辆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一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泰普拓公司存在欺诈。但销售方存在侵犯崔某知情权的情形,酌定销售方赔偿崔某1万元。崔某不服上诉。
二审期间,三中院查明在北京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备案,未备案的车型不能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牌照。上述文件规定“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速度每小时大于20公里或者有三个轮子的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目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公布的北京市第1-33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小牛电动自行车只有TDR06Z、TDR02Z、TDT09Z、TDR10Z四款款式位列其中,而本案涉案车辆并未在该目录中。
三中院认为,小牛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与其是否为机动车的属性鉴定无关系。其次,涉案车辆重量达94kg,严重超过40kg的标准重量。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销售方以机动车当做电动自行车销售,违反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而销售者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未告知相应骑行涉案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且放任风险发生。
最终,北京三中院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三倍赔偿崔某共计1.9万元。
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