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警犬成偷狗” 欠公众一个交代 ——中国菏泽网
菏泽网首页 | 今日齐鲁 |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财经 | 房产 | 汽车 | 娱乐 | 健康 | 专题 | 图片 | 论坛 | 县区 | 菏泽日报 | 牡丹晚报

“救助警犬成偷狗” 欠公众一个交代

2018-10-29 09:03:45 来源: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应女士发帖称,其与丈夫救助收养一条在翻垃圾的德国牧羊犬,后因该犬系警犬而遭刑事立案,被取保候审,此事引发关注。10月27日晚间,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就此事发布通报称,针对该案暴露的警犬管理问题,已开展调查。

  由“救”变“偷”的一字之差,让金华这对夫妻的“捡狗”行为发生了180度的大逆转。尽管当地警方已通报称将调查警犬管理问题,但却并未直接言明要求证这对“捡狗”夫妻的清白。一个情节并不复杂的“丢狗案”缘何迟迟难以真相大白,而当地警方的“偷窃”指控,则更需由警方拿出证据。

  依据办案常理,判定盗窃罪名成立,需要有公私财物从一方控制下违法转移到另一方的具体“犯案”过程。换句话说,“被盗窃”财物必须先要处于原物主的管控范围,抑或是标有明显的占有性标识。而这个“盗窃”过程的证据则必须由指认方提供,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纵观这起“偷狗”案,作为指认方的派出所却并未提供出切实有效的偷窃证据,而是仅以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针对“知不知道这狗值多少钱”的一句“知道”回答,就主观臆断其看中了这只狗的价值,想据为己有,这显然是一种有罪推定,难以采信和服众。派出所“受害”身份已决定其成为利害相关人,在此案的刑事侦查中当主动回避,而不能参与办案。这显然有违刑事诉讼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涉嫌程序违法。

  相较于派出所的证据不足,“捡狗”夫妻的自证清白却显得有根有据。比如,捡狗处并非在派出所的管控范围,而是其正在路边垃圾箱旁啃食垃圾,且显得脏瘦臭;捡狗时没有被拴绳子;翻看狗的项圈也无原主人的任何信息。这与人们对警犬外出都会有专人牵引、且穿有警犬标识背心的习惯性认知大相径庭,俨然一副“流浪狗”模样。由此解读“捡狗”行为,其可怜和救助之意不难揣度。而“捡狗”夫妻敢于公开现场监控摄像以证清白之举的诉求,更无疑是其“自信”表现。

  鉴于警犬的特殊身份与功能,公安部在其出台的《警犬饲养管理规则》、《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等文件中,对警犬的饲养、管理和使用都有明确规范的制度要求。而按照城市管理法规,即便是普通百姓家的一条寻常宠物犬,街头“放风”也需主人好生看管,以防给他人安全带来风险。而这条警犬却缘何可以随意处于“脱管状态”,任由其翻垃圾找食物?如果不是该派出所履职缺位、疏于监管,那便是有意为之?

  更为吊诡的是,就在“捡狗”夫妻去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天,他们又看到那条警犬在垃圾堆旁翻吃垃圾的一幕,而旁边仍无任何人看护。联想到此前曾有两人因它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先例,人们难免怀疑警犬主人的别有用心,让公民动辄得咎,以期从中渔利。围观此案,人们期待当地警方尽快澄清真相、辨明是非、赏罚分明、伸张正义。(郑桂灵)

  凡未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的网站,不得转载本网及菏泽日报、牡丹晚报所属各媒体电子及平面的稿件与图片,特此郑重声明。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本网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版权声明 | 网上订报 | 网上投稿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版主
中共菏泽市委外宣办 菏泽市政府新闻办主管 菏泽日报社主办 SEO技术服务QQ:451652942
Copyright© 2004-2015 heze.cn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菏泽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