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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窃照器材交易当斩草除根

2018-11-07 08:47:10 来源:

每一个窃听窃照器材都不是偶然的、孤立的存在,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个完整的生产、销售链条,有必要顺藤摸瓜、一网打尽

  近年来,一些偷拍事件陆续被曝光,偷拍摄像头究竟从何而来?记者在某购物网站上以“针孔摄像头”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有不少微型、迷你摄像头在售卖。通过在商品信息中留下的联系方式,记者添加了一名摄像头卖家的微信,其朋友圈中大多是不同形态的针孔摄像头的介绍(11月5日《法制日报》)。

  偷拍偷听器材伪装成日常生活用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可以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这些设备掌握对方的行踪。此行为一旦泛滥,群众的财产权、隐私权面临不法侵害的风险会增大,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都将带来极大的隐患,不出重拳惩治不足以维护好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很是清晰。我国刑法对这一行为的打击是双向性的,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也当以刑罚打击,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类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2014年就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3名在电脑城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商贩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在行政法规方面,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曾联合发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明确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同时还明确,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查处;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查处非法销售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非法使用行为,为各职能部门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好的遵循,有效厘清了查处职责。

  当然,从现实情况看,通过互联网兜售窃听窃照器材,给打击查处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但是再怎么难,也不能阻挡依法打击惩治的决心,只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才能形成震慑,达成教育预防的目的。不然,一旦形成“破窗效应”,那么打击惩治的难度更大,此类违法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更甚。

  进一步说,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要从查处手段上与时俱进,借助先进的设备提前管控、及时掌握有效线索,也要不放过每一个可以查处的线索。每一个窃听窃照器材都不是偶然的、孤立的存在,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个完整的生产、销售链条,有必要顺藤摸瓜、一网打尽。比如,在“自如公寓房内出现针孔摄像头”事件中,有关部门有必要以此为契机,从非法使用者入手,倒查窃听窃照器材来源,将这一链条上的非法生产者、销售者连根拔起,进而把与此相关的其他销售者和使用者,真正做到除恶务尽。(许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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