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网购已成为城乡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可是,不少消费者网购商品,收货后不满意想退货,就与商家产生纠纷。3月28日,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不是所有网购商品都必须履行 “7日无理由退货”。
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表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消费者,目前,主流网络交易平台为了更好地服务消费者,“7日无理由退货”往返运费一般都制定了细则说明:一是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二是如果不是商品质量问题,由买家发起的退换货行为,商家包邮产品由双方分别承担发货运费,非商家包邮产品,所有邮费均由买家承担。
记者 闫世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