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交警支队召开1月新闻通气会 ——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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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交警支队召开1月新闻通气会

2020-01-10 12:04:43 来源: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李鲲)为进一步全面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为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菏泽交警支队严格落实部局、总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1月上旬,菏泽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开发区大队、高新区大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6182起,其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2118起,饮酒驾驶25起,醉酒驾驶19起,刑事立案24起,行政拘留6人。

    现将20201月份五大曝光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生禁驾名单曝光(共1名)

    孔红起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且终生禁驾。

    二、高危风险运输企业曝光(共8家)

    1菏泽市腾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邦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同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荷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存在超3及以上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统计时间截止至202019日)

    2菏泽盛全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普瑞建设有限公司、普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辆重型货车有10条以上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统计时间截止至202019日)

    三、事故多发路段曝光(共3处)

    1牡丹区国花大道黄堽镇王庄路口处,事故易发,存在交通隐患,现已进行整改中,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2、纬一路许垓村路口为事故多发路段,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3、泰山路与句阳路路口为事故多发路段,请驾驶员朋友路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

    四、突出违法车辆曝光,共38

    其中包括:鲁RF9166、鲁RA212124辆违法未处理次数较多的车辆,鲁RN6766、鲁RM823814辆存在闯禁区违法行为的车辆。(统计时间截止至202019日)

    五、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1、牡丹区案例:20191031554分许,伊某驾驶鲁H尾号为26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菏泽市牡丹区国道220线自北向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南刘庄十字路口处时,与自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高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高某死亡。

    本起事故的形成原因为伊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伊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伊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伊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事故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及村庄路口时,不能分心驾驶,观察各种标识、标线,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若遇行人通过,还要停车礼让。希望广大驾驶员在经过斑马线附近时,能够及时踩下刹车,让礼让斑马线真正成为一道最美的风景线。

    2、开发区案例:醉驾撞死行人还逃逸 心存侥幸终被捉      

    201911081900分许,冯某江醉酒驾驶豫BD***3号小型面包车沿牡丹区安兴镇小屯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屯村南时,将同向步行的杜某宽撞倒,致杜某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冯某江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冯某江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4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冯某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冯某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冯某江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冯某江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且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行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冯某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宽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开发区交警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基本的道路安全常识,不仅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请各位驾驶员朋友谨遵交通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底线,生命警钟需长鸣。另外,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行车、文明驾驶,减少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等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将面临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高新区案例:

    20181015日,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高新区贾坊收费站处,一辆半挂货车强行闯过收费站栏杆致对向准备停车缴费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受损,肇事货车已经逃逸。

    接警后,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经调取监控录像,确定肇事车辆为红色重型半挂车,车牌号为鲁RM2**1

    期间,高新区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多次通知该车登记的运输公司及驾驶员前往大队事故中队处理,但肇事驾驶员和肇事车辆均迟迟未到案。随后,大队民警通过调取事发前后几日的卡口监控,并通过技术手段研判分析,确定该车经常在北外环路行驶。

    201812817时,办案民警再次到北外环路实施堵截,经过长达3小时的等候,终于将鲁RM2**1号半挂车及肇事驾驶员王某成功截获。

    目前,王某因肇事逃逸被高新区交警大队处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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