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职业病?
答: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其中最常见职业病为皮肤病、尘肺、职业中毒。
2、职业病如何诊断?
答:根据我国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携带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诊断相关资料等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即可。
3、什么是职业病鉴定?
答: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职业病鉴定是行政行为,也是技术行为。
4、目前职业病有多少种?
答:共有132种 (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其中尘肺病13种,其他呼吸性疾病6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