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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结婚证,让人依稀感受到两人曾经的甜蜜

坐在女儿卧病的床前,老人老泪纵横
1月23日,身患癌症、栖身娘家的黄纪玲孤零零地离开人世,至死没有见到日夜思念的儿子,而娘家人多方寻找她的丈夫汪某来处理后事,也一直杳无音信。这是一个怎样的故事?丈夫为何抛下病中的妻子神秘失踪?在第100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记者带着种种疑问来到黄纪玲生前栖身的东明县焦园乡大黄庄村采访。
病妻含恨离去,丈夫去了哪里?
本报记者 冯锴
中国菏泽网讯
3月4日上午,记者跟随黄纪玲的二哥黄爱民经过一路颠簸来到东明县焦园乡大黄庄村的家中。破旧的院落、低矮的房屋,在有些阴冷的天气里更显凄凉。坐在女儿曾经卧病的床前,想起刚刚离世不久的女儿,黄纪玲的父母不禁老泪纵横,提起女婿汪某,两位老人更是气得浑身发抖。
一场变故打碎幸福之家
黄纪玲曾经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
2001年春天,黄纪玲经人介绍与东明县焦园乡甘堂村的汪某相识,2001年12月31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虽偶有磕磕绊绊,但总的来说汪某待黄纪玲还不错,两人生活得还算幸福。2002年,夫妻二人一同前往深圳打工。打工的日子虽然清苦,但黄纪玲还是感到很幸福,因为她觉得只要两个人能在一起,再苦再累心里也是甜的。2003年,儿子的降生使这个家庭更加幸福,也充满了更多的快乐和希望。
然而,美满的生活过了没几年,一场变故打碎了这个家庭原本的幸福。2006年3月的一天,黄纪玲突感身体不适,在汪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文化程度不高的黄纪玲看不懂诊断书上写的什么,汪某看过之后也没说是什么病,只是匆匆和她一起辞了工回到东明老家,并把黄纪玲送到娘家。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黄纪玲的娘家人始料不及。
几天后,一张法院传票让黄纪玲的娘家人惊诧不已,原来汪某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黄纪玲当然不同意,而汪某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后,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过后不久,黄纪玲感到左侧乳房肿痛,便在东明一家医院做了检查,诊断结果让她与家人大吃一惊,原来她的是乳腺癌!“这时,我们才明白汪某为什么突然提出离婚了。原来在深圳检查时他就知道我妹妹患的是乳腺癌,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想甩掉‘包袱’!”黄爱民气愤地说。
2006年7月份,家人带黄纪玲到医院做手术,但汪某却不肯支付医疗费,也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后,黄家人凑了钱,由黄纪玲的三哥黄利民签了字,才做了手术。但经过此次变故,黄纪玲已无法回到自己家中,只能在娘家养病,医药费、日常护理也全由娘家人承担。
遗弃病妻终被绳之以法
了解到黄纪玲的病情后,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第二次开庭,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汪某仿佛人间蒸发,黄纪玲娘家人几次到汪某家中,都是大门紧锁,就连汪某的母亲和儿子也不见了踪影。询问汪某的亲戚,他们也只知道汪某又外出打工了,具体在何处并不知道。2007年春节期间,得知汪某回到家中,思子心切的黄纪玲赶到汪某家中,但还没见到儿子便被汪某赶出。
2008年年底,汪某以“和黄纪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几年中,汪某没有为黄纪玲看病付过一分钱,黄纪玲娘家人也不富裕,已无力承担黄纪玲的巨额医疗费。治疗不彻底,再加上对儿子的思念,黄纪玲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黄纪玲身患重病,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于2009年5月再次做出判决,不准汪某和黄纪玲离婚。
本希望通过此次判决能使汪某回心转意,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也能让黄纪玲见见朝思暮想的儿子。然而,令黄家人心痛的是,判决当天下午,汪某便离开了东明,再也联系不上。身体每况愈下,黄纪玲对儿子思念之情日益加深,想见见儿子的愿望更加强烈。2009年7月,黄纪玲以“自己患重病期间被丈夫汪某遗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想通过公安机关能找到汪某并能再见到儿子。但这个愿望还未实现,今年1月7日,因病情恶化,黄纪玲怀着对人生的无限眷恋和对儿子的无尽思念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我妹妹死的时候还在说想见见儿子……”说到此处,黄爱民已泣不成声。黄纪玲去世后几天,因为联系不到汪某,娘家人为她料理了后事。后来,办案民警终于得知汪某在广西柳州打工,并奔赴柳州将其抓获。“直到汪某被抓,我们才知道他竟然在广西还与他人生有两个孩子!”黄爱民愤怒地说。
黄爱民的说法,记者从东明县公安局得到证实。目前,汪某已被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人间悲剧发人深思
听说黄纪玲的悲剧后,我市一名律师唏嘘不已。这位律师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使在离婚后,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更何况没离婚?如果黄纪玲早点拿起法律武器,或许她的结局就不会如此令人心酸!”律师感慨道,“根据我受理的以及了解到的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好多妇女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被侵权后,她们起初都是忍气吞声,想不到去维权,只是在最后十分无奈的情况下,才想起拿起法律武器。出现这样的悲剧,的确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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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同时,《婚姻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则》、《工会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也从多方面相应地作出了规定。
市妇联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用工单位录用职工时,除特殊专业、特殊工种和岗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取、录用标准;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歧视妇女,干涉妇女处分继承的财产;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婚后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等行为,都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如果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事,被侵权妇女可以向当地妇女组织反映、求助,妇女组织会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协调,以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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