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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业金融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11-22 11:31:52 来源:

积极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截至9月末,农商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放“富民农户贷”51500万元,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1643人,发放“富民生产贷”28603万元,带动12310名贫困人口脱贫增收。

案例四:1、家住成武县党集乡贫困户陈某平时的生活开支和孩子教育费用支出主要依赖于几亩地的产量收入,生活条件较为艰难。成武农商行在开展精准扶贫活动中了解到,陈某想通过养鹅来脱贫致富,但苦于资金不足,迟迟没有开展。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经成武农商行查询,陈某在扶贫贷款名单里,经过调查也符合贷款条件。2017年8月2日通过陈某申请,成武农商行党集支行向其发放了5万元的小额扶贫贷款,用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4.35%,并享受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对小额扶贫信贷形成的利息给予补贴。通过申请“富民农户贷”小额扶贫贷款,陈某不仅及时买来了鹅苗进行养殖,同时也减轻了脱贫经济上一定的负担;2、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在金融扶贫工作调研中,将单县龙王庙镇罗庄行政村种植户徐某经营的蔬菜大棚作为“富民生产贷”发放试点,在扶贫贷款发放过程中,该行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借款人徐某与贫困户张某、杨某签订了帮扶协议,仅用三个工作日就对徐某发放“富民生产贷”10万元。根据“帮扶协议”贫困户张某、杨某在徐某蔬菜大棚每日劳作将有60元的收入,每月将有1000多元的收入。通过发放“富民生产贷”,政府贴息,贫困户受益,实现了银行放款有收益、企业生产有资金、贫困户脱贫有收入的“三方共赢”。

二、金融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根据《山东省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小额扶贫贷款由县区财政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地方财政承担2%的担保金,再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对所发放的扶贫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但由于县区财力的差异,个别县区无法出资承担担保责任,出现存入担保金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扶贫贷款风险较大,目前辖区内尚无保险公司参与此项业务。

(二)扶贫信息共享不及时。政府扶贫部门、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完善、统一的扶贫对象信息的共享系统,从而使得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及时地了解贫困户情况,不能真正做到精准扶贫。同时由于贫困人口之间贫困程度、贫困类型存在很大差异,金融扶贫的侧重点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未充分了解信息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金融扶贫缺乏合力。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上对项目选择、风险评估、机具布放上各自为阵,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一些贫困村和贫困户扶贫贷款中出现信贷盲区、赖债户重复贷款、“甲贷乙用”等问题,造成了金融扶贫资金的浪费。

(四)考核激励制度不健全。由于小额扶贫贷款额度小、分布散、利率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吸引力不大,造成银行金融机构对扶贫贷款“不愿放”的现象,同时,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出台鼓励性的绩效考评措施。

(五)扶贫免责机制不完善。贫困户属于低收入群体,绝大多数不符合信贷条件,扶贫贷款的风险要高于其他涉农贷款。同时,有些贫困户信用意识淡薄,存在违约、失信等情况,导致信贷人员出现“畏贷”、怕担责等思想包袱。

(六)扶贫产品契合度不高。虽然银行业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金融产品创新,但具有扶贫特征的金融扶贫产品相对较少,且贫困地区基建水平低、产业支撑薄弱、增收空间相对有限,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产品与产业发展契合度不高、适应性不强现象,导致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无法更深入地开展。

(七)扶贫贷款风险不断凸显。部分贫困户对银行推出的扶贫信贷产品认识不清楚,另一方面,由于对扶贫贷款政策的宣传不到位,部分贫困户认知能力不足等原因,片面的理解为扶贫贷款是国家拨付的无偿救济资金,扶贫贷款可还可不还的错误思想。加之,农业生产具有弱质性,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贫困户收入不稳定,还款来源得不到保证,导致银行金融机构扶贫类贷款信贷风险频发。

(八)贷款期限不完全匹配。个别重点推广的金融扶贫项目存在贷款期限与项目收益期限不匹配的情况。如光伏扶贫贷款,农户建一个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需要10年收回成本,而富民农户贷的最长期限仅为3年,贷款期限短给贫困户造成较大的还贷压力,无形中增加了脱贫上的经济负担。

(九)申请贷款主动性不强。贫困户是金融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的帮扶主体,但由于部分贫困户对精准扶贫小额贷款认识不足,同时小额贷款授信额度较小,而贫困户缺乏有价值的抵押物,并且社会关系简单,无法提供更加有效的增加授信额度的方式,导致贫困户申请贷款的主动性不强。

三、金融精准扶贫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扶贫、财政、金融机构等参与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切实发挥监管部门在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管引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着力提升脱贫攻坚金融服务水平。

(二)建立分片包干的责任机制。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长和实际情况,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扶贫项目融资、服务网点布设等情况,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对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按乡镇明确一家责任银行,由责任银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责任银行要定期更新融资对接需求表,及时跟进贫困户的用款需求,确保小额扶贫信贷精准发力、精准投放。

(三)健全完善差异化的监管制度。监管部门要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监管措施。对贫困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以及现场检查等方面作出特殊安排。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扶贫项目贷款、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贷款可以合理展期。同时要及时制定小额扶贫信贷尽职免责指导意见,切实提高信贷人员办理贷款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发挥扶贫小额信贷作用。扶贫小额信贷是破解贫困户融资瓶颈的关键举措,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投放力度,制定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或业务实施细则,同时设立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应贷尽贷、随用随贷的原则,力争实现扶贫小额信贷全覆盖,促进贫困人口的脱贫增收。

(五)加大精准扶贫的市场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农村一线,对农户开展深入调查,弄清摸实贫困情况,精准识别贫困程度,把准看透贫困原因。将农户信用信息和扶贫信息结合使用,以信用评级“联姻”精准扶贫,精准投放信贷资金,大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真正做到“对象精准、应贷尽贷”,有效实现信贷资金对金融扶贫的“精准滴灌”。

(六)优化金融扶贫的产品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扶贫企业和贫困户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改进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农户贷款产品。根据地方经济特点和农户贷款运行规律,设计精准对接扶贫需求的产品体系,例如推出基础设施扶贫、教育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特色化扶贫项目,满足扶贫企业和贫困户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同时积极开展将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逐步纳入抵押范围,切实解决贫困居民融资难问题。

(七)加强扶贫政策的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大力宣传扶贫政策和致富信息,积极推介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让贫困地区群众切实感受到金融资源和扶贫政策的有效利用对自身脱贫致富的重要意义,激发贫困户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深入农村、贴近农民、熟悉金融的优势,帮助村民理清发展思路,让农户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有本“明白账”,明确脱贫致富的重点及方向。

(八)提升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要围绕建立扶贫工作考核机制、完善信贷投放落实制度、创新产品服务、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管引领等方面对银行业支持精准扶贫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同时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信贷投放、增设网点机具、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等工作,提升精准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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