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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支出型贫困家庭被纳入低保范围

作者: 艳粉 来源: 发表时间: 2020-05-27 15:48

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5月26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菏泽市民政局获悉,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残联、人社部门联合出台《菏泽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和批准、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了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另外,为进一步完善低保认定条件,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疾病、残疾、就学、突发性灾祸导致家庭经济刚性支出超过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但对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低保申请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且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父亲死亡、母亲改嫁,事实上由祖父母或其他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仍在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人员,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

另外,《办法》放宽外来转移人口申请低保条件,凡同时满足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持有合法有效居住证满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办法》规定了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刚性支出,对因患重病、教育、残疾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一定扣减。对因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扣减。对因学负担费用,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和专科及普高和中职学校,在开学时缴纳学费按照学费标准据实扣减。

实行低保申请守信承诺和失信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保、冒用低保身份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黑名单”。鼓励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脱贫攻坚期内,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其中,脱贫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最多可延长6个月。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

责任编辑:
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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