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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业伦理重塑
——对“立法者”“执行者”的行为思辨分析

作者: 梁 宵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1-12-10 09:53

梁 宵

问题的源起:现有司法职业伦理“程序失灵”

司法职业伦理是指与司法执行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员司法活动紧密联系,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与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包括业内行为与业外行为,其中业外行为主要规定在经济活动、社交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等。司法职业伦理的渊源既包含法律、法规,如《法官法》《检察官法》,也包括相关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如《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其内容设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以程序法为主,主要调整的是司法者的利益关系,涵盖经济与道德、集体与个人等,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职业人员从事相关职业行为的适当性、业务操作规范的程序性、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司法界普遍意识到司法职业伦理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司法职业伦理对于行使着解释和执行法律权力的司法人员来说,对其运用法律的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惩治司法腐败走向司法清廉需要建立一套高于社会一般道德又切实可行的司法人员职业伦理规范,以保证社会主义司法的公正和司法清廉。

先前上海法官招嫖一案引发大讨论,“戳中司法最痛的地方”,加之近年来腐败案、窝窜案频出,舆论纷纷指责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素质,认为现有制度监督不力。从实证研究角度来看,司法职业运作呈现出立法机制与实践机制交叉运行、相互博弈的现象,反映出当前司法职业伦理制度“程序失灵”。

问题的成因:“理想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博弈

为何实践中催生了一套明显不同我们设想的、处于自主运行状态当中的职业伦理机制,进而导致了立法者所设计的司法职业伦理应然规则遭到回避呢?原因或许是:

(一)理想式立法与应然式司法

所谓理想式立法,是指立法者想要在司法职业伦理规则中呈现出来的价值观,往往是既往制度与社会尚未充分实现的,立法者本身想要实现的未来式愿景。这就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影响规则运行的社会因素,尤其是司法执行者这一主体在实操中可能随之变化的行为背后的多重因素,由此导致应然和实然的偏差。

究其根本,我们也许应该思考在当代中国司法职业伦理研究中,“执行者”究竟应该放在什么位置。例如,从立法者层面,几乎所有的教义学理论均未将“执行者”作为决定制度运行效果的“能动”因素来看待,未认识到“执行者”的利益、观点和能力等因素,应当作为立法的基本点来加以考虑。而执行者在实践中展现出的更多的是“社会人”意义上的能动角色,缺少如何实现立法的考虑。看上去很美的立法产品与“我行我素”色彩的司法实践,导致了两者的脱节。

(二)传统伦理规则与新形势新要求

梅因曾精辟地指出,“社会的需要和民众的意见常常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是永远的趋势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当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构建完整,对于为之配套施行的司法职业伦理体系构建则具有滞后性,缺乏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且监督方式和惩罚机制不够健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司法人员提出新要求:要永葆忠诚之心、公允之心、为民之心、工匠之心、廉明之心,恪守法治原则,忠诚司法事业。传统的司法职业伦理尚未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人民群众关注的甚至于超过立法者的未来理想模式,认为司法人员应始终站在完美职业的轨道上。

问题的出路:关注司法职业伦理制度的重塑

司法职业伦理是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保障,是司法改革的必要配套措施。当前新形势下,政法教育整顿暴露出来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不容忽视,传统司法职业伦理运行模式已无法满足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司法人员的新期待。而司法职业伦理制度持续自主运行,为当前我国法律界法学研究以及司法改革敲响警钟,重塑司法职业伦理有其现实必要性。

(一)转向凸显主体性的规范研究

法律职业伦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管理的常态工具,特别是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进行顶层设计。“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的福祉是一切制度的起点,也是一切制度的终点。当前程序失灵现象虽有体制、技术等原因,但立法者在顶层设计中对执行者的人性关照不够,也是深层次原因之一。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执行者的道德、能力、利益等因素应当成为司改决策者关注的重点,应更多地考虑执行者的合理诉求,立法者在将司法职业伦理意识形态融入立法产品中时,在考量应然模式的同时更要更多地考虑实然的问题,即执行者是否最大限度地想要去主观实现。

(二)司法执行者转变的具体路径

司法职业伦理建设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前提。对于立法者而言,要回归以“执行者”为本位的司法职业伦理运行模式,实现执行者客观上“能够”;而对于执行者而言,要从主观上“愿意”,方能够打造立法与执行一体化的司法职业伦理体系。

1.坚持培根铸魂讲政治。执行者在司法实践中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出台的各项部署要求,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司法职业工作进步。2.严格遵守做人的良知。司法的特性使得执行者必须具有比常人更加严格的内心良知和行为准则。3.坚守道德理念与规范。第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第二,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第三,严格遵守从业规范。

(作者系澳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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