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历来重视诚信建设,把诚信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准则。“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是我们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内容。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明礼诚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胡锦涛总书记站在全局、战略和历史的高度,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创造性地把“诚信友爱”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胡锦涛总书记的有关论述,极大地丰富了诚信的内涵,赋予了诚信鲜明的时代特色,为我们加强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正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党正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用诚信引导和规范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秩序的运行基础;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家形象。
那么,什么是诚信?诚信的含义是什么?
(1)《汉语大词典》如是说:诚实、真诚、忠诚谓之“诚”;诚实无欺、实践诺言谓之“信”。连起来即为“诚信”,人之品性之谓也。
(2)“诚”、“信”的含义
在中国古代,“诚”和“信”本来是两个意义相近的词,常常用来互相训释。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从人言。”。古代张载说:“诚善于心谓之信。”但细释古书可以知道,“诚”“信”二字,意义并不完全相同。诚是真实不欺的品格。古代思想家先后对诚做过很多解释,如“诚者,真实无妄之谓”;“诚,实也”;“诚者,不欺者也”;等等。这些解释其义大体相同。概括地说,诚即是有真心、真言、真行,不存伪诈。诚的基本要求就是不自欺、不欺人。信的本义是“从人”、“从言”,“人言为信”,其意思就是说,一个人说出的话、许下的诺,就一定要做到、要践行。信与诚一样,其基本要求也是真实不欺,但它更侧重于对人讲话的真实不欺,要遵守自己对他人的承诺。“就言上说,是发言之实”;“就事上说,是做事之实”。也有人说“诚”的本义是真实、真切,引申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时则有诚实、真挚等含义。“信”的本义是求真、守诚,引申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时则有追求真理、信守承诺等含义。
(3)“诚”与“信”的区别
“诚”与“信”之间侧重点不同。“诚”是为自己的,“信”是为他人的。“信”字有“诚”字所没有的含义,就是信任关系。信任关系只有在两个主体之间才能展开。要么是自己信任别人,要么是自己得到别人的信任。使别人信任自己,就会逐步形成与诚信的道德,你的一言一行可以为别人所相信,你就有了信誉,也就会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信任你。使人信任也要分具体情况来看待,使人信任尽管最接近诚信,与诚信的距离最近,但真正做到诚信,建立起众口皆碑的信誉,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通过虚伪的欺骗所建立起来的信任,往往经不起时间的验证,最终将成为一种最大的失信。这样的言行是不一致的,终究是会被识破。可能当事人一时无法看透,但这一切无法瞒过旁观者的观察。欺骗终究是欺骗,最终被拆穿时,也是信任关系结束的时候。诚信是人们为人处世的一项基本义务,而不是仅为个人的内心道德修养。
(4)“诚”和“信”之间存着的密切的关系。在中国古代的道德规范体系中,诚是信的基础和前提,故有“不诚者失信”、“诚故信”之说。在古人看来,一个人只有诚“有于己”,方能信“见于物”;只有诚于内,方能信于外。不诚实的人,虚伪狡诈,出尔反尔,不守信用,无“诚”则无“信”。“诚”与“信”,往往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可以互相来说明对方。
(5)诚信的含义
A、诚信,即诚实守信,就是诚实无欺、恪守信用
推而广之,诚信就是心想、口言、身行的一致,即言为心专声,言行相符。从道德范畴来讲,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从法律范畴来说,诚信是一个行为规范,是指善意地做出和履行承诺。
一定意义上讲,“诚信”就是求真务实,追求正义。它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精湛的技术、技能、优美的质量,科学的管理和完美的服务等。诚信的意思就是要立足于道德自我,面向他人,在人际关系中讲诚实与信用。诚信还包含实事求是的精神,如孔子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因而,诚信含义之中,还应该包含着勇于承认错误和承担责任的精神。
B、传统诚信与现代诚信的含义
如果从思想史的角度去观察,就可以发现,作为一种社会道德伦理准则,诚信是中华文化中的基本道德观念之一。上千年前,儒家对“诚信”的内涵有着详细的解释。主要有三点:一是以“诚”为真实无妄的本然之道,二是以“诚”为道德之本、行为之源,而以“信”为德目之一,三是重视“诚”的实践,强调言行一致。由此看来,传统伦理将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基本品质,认为诚实是取信于人的良策,是处己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总之,是一种个人生活的准则。
那么,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背景下,诚信又具有什么新的内涵呢?
首先,既然诚信的根本精神是真实无妄,那它就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实精神。在诚信这把精神的标尺面前,一切的虚情假意和欺瞒诈骗都将无所遁形,遭到无情的揭露与批判。
其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诚信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树立起公平的处事态度以及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
再次,诚信所内涵的人文精神,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树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现代诚信是在对传统诚信理念批判地加以继承的基础上,又吸纳了公平、正义、独立、发展等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中的文化元素,从而形成了适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道德操守和价值取向,成为约束和规范现代社会经济秩序的又一强大的精神力量。
C、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的关系
诚信属于法律文化范畴也属于道德诚信范畴。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可简称为“道德诚信”;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可简称为“法律诚信”。道德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虚假、不欺诈。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被人们称之为“帝王”条款。
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相互维系的关系。而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否则就会柔弱无力。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也发生了一些变异,具有了法律上的特殊的宗旨和功能。实际上,道德诚信是在为法律诚信作基石,它无时无刻不在通过法律诚信发挥着作用;而法律诚信在骨子里也恰恰体现着道德诚信的要求,它也无时无刻不在实现着道德诚信的使命。一方面,许多违反道德诚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也有割不断的联系,恪守道德诚信也是法律诚信的要求。
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与作为法律范畴的诚信,区间孰大?
很明显,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比作为法律范畴的诚信区间大。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
一般情况下,一个失信行为,不但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失信者不但要承担道德的谴责,而且要承担法律的制裁。这个原则在有合同关系的行为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因为大多国家都将诚信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如果合同一方失信了,他不但要承担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特殊情况下,一个失信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并没有违法,失信者只承担道德的谴责,但却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个原则一般表现在非合同关系的行为中,比如:一些抢注商标行为,属于违反基本的商业道德,但并不违反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领域,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与作为法律范畴的诚信区间差别在缩小,比如:还以抢注商标行为为例,很多国家将代理商和经销商抢注其代理商品的商标行为,确定为可撤销或无效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领域,由于新事物出现和立法滞后的矛盾,作为道德范畴的诚信与作为法律范畴的诚信区间差别可能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