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公馆小区业主任美玲、赵帅:
你们在鲁西新区中华西路与银川路交叉口西南角天华公馆小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围墙、花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7月19日作出了“限你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在天华公馆小区建设的围墙、花架”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自然资规行处决字﹝2024﹞第GHLX—094号)、(菏自然资规行处决字﹝2025﹞第GHWF-002号)。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菏泽市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八一路南侧大剧院东临金泰大厦12层,电话:0530—5899290)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 7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