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08日
第A6版:文化

《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

1949年7月16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为禁烟禁毒工作制定了明确的政策规范,以制度形式向危害中国百余年的烟毒痼疾“亮剑”。

该《办法》明确界定烟毒范围,涵盖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及其化合质料。其核心内容围绕五个“严禁”展开:严禁种植罂粟,严禁私存烟土毒品,严禁制造、买卖、贩运烟毒,严禁吸食注射,严禁烟毒入境。同时,对违反禁令的行为制定相应惩处措施,包括铲除烟苗、没收违禁品、处罚违法者等。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办法》作出细致规定:施行前农民私存的烟土需限期交公,政府视情给予救济;曾从事烟毒经营的商户,须立即停业登记,交出烟毒及制造工具并具结保证,可获从宽处理;有烟毒嗜好者须在三个月内登记,并按年龄、身体状况及成瘾程度,由政府确定戒除期限。在执行机制上,办法确立了政府主导、宣传教育与群众动员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禁烟禁毒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检查。烟毒严重地区设立戒烟所,科学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原料则由华北人民政府卫生部核准配售,成品制造销售需经省级以上卫生机关审批,未涵盖事项授权华北人民政府后续修订。

这份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禁毒事业的开篇之作,为禁毒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奠定了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基础。

菏泽市档案馆 单县档案馆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