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0年5月28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菏泽市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账号:20337179900100000223061、2033717990010000022290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叁仟捌佰玖拾元整(¥3,890.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