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4日
第A09版:看菏泽·综合

车祸无情, 救助金解了受害人燃眉之急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淑娅) 近日,定陶两车祸受害人因家境贫穷,得到救助金资助,解了燃眉之急。

6月19日19时许,牛某某驾驶赣L72K**小轿车沿定陶区东丰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牛某某驾驶的车辆损坏。

据了解,伤者张某某生于1944年11月16日,是孤寡老人,一生无儿无女,目前由其花甲之年、下岗职工弟弟照顾,情况令人同情。

定陶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了解到老人家庭现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立即为其申请垫付了除交通强制责任险垫付额之外的72小时内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于次日到账。张某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因伤势严重,一直在ICU重症监护室接受特别护理,加上家庭情况特别困难,定陶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帮助老人准备了材料,再次申报了72小时外约8万元救助费用,已于6月16日到账,解了老人的燃眉之急。

无独有偶,6月6日16时许,王金某驾驶鲁RZ3N**小轿车沿定陶区定黄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定陶区张湾镇定黄路沙山寺路口时,与王某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云受伤,双方驾驶的车辆损坏。

伤者王某云生活本就捉襟见肘,现又遭遇交通事故,无疑雪上加霜。对此,定陶交警大队民警积极开展救助基金申请工作,将相关材料整理并且上报到菏泽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办,为其申请到了24356.31元事故救助基金,到账时间为6月13日,对于交通事故伤者而言无疑于“雪中送炭”。

延伸阅读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垫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整理/记者 淑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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