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
第A02版:看菏泽·要闻

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将被重罚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武 霈) 11月27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将对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通知指出,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未向市县驻仓监管组或目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在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我市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0-11-30 2 2 牡丹晚报 content_30231.html 1 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将被重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