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璐璐) 3月21日,《菏泽市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指引》有关情况,并就《指引》涉及的相关问题作了政策解读。
为切实推动国家、省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政策有效落地,全力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市自规局于1月5日编制印发了《指引》。《指引》共十三章三十九条,重点对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规划管理、用地指标保障、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管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管理、乡村文化旅游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耕地“非粮化”用地管理、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乡村振兴用地考核等方面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指引》要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模,具体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落实农村产业用地布局;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优先用于保障有“点状供地”或难以确定选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少量配套设施建设。
《指引》要求,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保障,鼓励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向乡村发展倾斜,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原则上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市级统筹指标主要用于支持全市20个重点镇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建设(下达每个重点镇50亩,共1000亩),支持纳入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创建示范镇、示范村项目建设。
《指引》指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