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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宋 健)
商品房认购书中拟订的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致使1万元定金被“没收”。近日,单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日前,单县南城的赵女士欲购买一套商品房,就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该协议书是开发商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其中就标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优惠比例、付款方式以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简单约定。赵女士认为《认购协议书》既然是已经打印好的,也就没有必要仔细阅读,于是就毫不犹豫地签了字。一周以后,当赵女士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被告知已经超期了,其定金被“没收”了。赵女士提出异议,开发商拿出《认购协议书》,让赵女士看其中的一条“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5日内未能前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退还定金”。赵女士不服,与开发商理论未果,就到单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就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书》中提到的甲方有权解约的问题,从法律方面进行了分析后,认为开发商的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万元定金不再“没收”,而转为购房款。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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