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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始施行;重大公共事件等信息应及时发布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张伟)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菏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机关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九)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包括扶贫、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二)征收土地、房屋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办法》同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办法》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发布重要新闻,通报重要工作安排及工作进展情况,回答新闻媒体就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提出的询问。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正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