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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的就发给谁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刘剑辉)5月17日,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度会议召开,明确了我市目标任务,切实有效维护农民切身权益。
据了解,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到2012年底,各县区要全面完成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至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及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建设规模等,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为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宅基地复垦整理、集体土地依法流转以及集体土地资产向资本转化等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基础保障,为做好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体制,将全面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及其范围,强化农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确认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调动农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积极性。
副市长任仲义出席会议并讲话。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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