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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2011-10-08 20:17:40   来源: 菏泽日报   字体大小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常慕城)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菏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市长刘士合签署市政府令予以发布,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机关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九)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包括扶贫、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二)征收土地、房屋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土地、房屋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办法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发布重要新闻,通报重要工作安排及工作进展情况,回答新闻媒体就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提出的询问。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及时公开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及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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